东来律师亲办案例
不确定债权的转让效力
来源:东来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2-09
浏览量:1999

案例:

甲乙两单位存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。甲为承包方,乙为发包方。2005年甲将竣工验收后的工程交付乙,但乙并未支付工程款。同年年底甲向乙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2006年,,一审法院判决乙判决生效立即支付工程余款500余万元,乙不服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在此期间,甲因对丙债务到期无力偿还,甲丙协商甲将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,并由甲负责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乙。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,甲于二审开庭前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乙。同时由甲丙向二审法院申请变更诉讼当事人。但未获得批准。2009年,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,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
以上案件所面临的法律困惑:

一、债权转让协议究竟是否有效?

由于债权转让期间,甲对乙的债权,处于不确定状态,但是这种不确定不是最终不能确定,只是暂时存在争议,法院最终能够给出明确的判决认定。另外,通过终审判决来看,甲对乙享有的债权是真实的,不足之处仅在于尚处于争议之中。故不能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无效。

二、债权转让自何时生效?

债权转让协议并非无效,那么债权转让自何时生效呢?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。债权转让的,自转让通知债务人时生效。甲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,由甲通知了其债务人乙,正常来讲,此时,债权转让应当对乙生效。但是,需要注意的是,乙对该债权是不认可的,或者说是不完全认可的。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精神,在这种情况下乙对甲的抗辩是可以用来对抗丙的。故丙不能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乙时立即享有对乙的债权。需要等待该债权确定后,才享有该权利。故二审判决生效之日,即为丙对乙的债权生效之时。

三、究竟是转让的债权还是转让的“判决书”?

很多人,甚至包括有些法院也认为这种情况是在转让判决书,是违法的。实际上,这是典型的教条主义。判决书本身就是一份文件。根据目前的市场价格来看,判决书本身只有几分钱甚至可以忽略其价值(和一般废纸无异),但是判决书所载明的判决内容“价值”是巨大的。债权转让,转让的是判决书中判定的债权,不是对判决载体判决书本身的所有权的转让。故认为这是转让判决书的行为是不对的。

以上内容由东来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东来律师咨询。
东来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649好评数12
  • 咨询解答快
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2层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东来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大成(济南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701*********446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山东-济南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2层